www.linjia-hotel.com客户端:
智能问答:
微博:微信:
 
 
bug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纳税服务 >> 话百姓身边税收
 
之三: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办税解读(一)
发布时间: 2017-05-08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bug
bug
字体:
bug
bug
 

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办税解读(一)

(如遇新政策规定,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交易类型:转让购买的住房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查验无误后退还)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查验无误后退还)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查验无误后退还)及复印件;

4.买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查验无误后退还)及复印件,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无误后退还)及复印件;

5.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查询单原件(地税征收机关留存);

6.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查验无误后退还)及复印件;

7.税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转让人需要缴纳的税费:

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下同)÷(1+5%)×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征依据,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3%

4.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征依据,按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应纳费额=实缴增值税×2%

免征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免征。

5.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转让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差额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应以住房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1%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转让收入(评估价格)×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自200811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印花税:自200811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受让人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依据合同价款和评估价款孰高原则确定的价款,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依据合同价款和评估价款孰高原则确定的价款,减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4%的税率缴纳契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确定的价款×适用税率

2.印花税:纳税人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件粘贴印花税票,每件税额5元。(房产管理部门在办证环节代征)

 

 

举例:

情形1转让的住房购买不足2年,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但不能提供装修合同及发票;买受人购房前家庭无住房。

先生20165月转让滁城某小区另一套住房给李女士,面积120,售价530000元,该房购于20147月,购入价420000元(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购房时缴纳契税8400元,房屋装潢支出80350元(无装修合同及发票)。本次交易经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价为550000元。

先生(转让人)应缴纳税费:

评估价格高于纳税人申报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并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算。张先生该套住房持有不满2年,应征收增值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原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但不能提供房屋装修合同和发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买房价款、契税及转让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增值税除外),不能扣除装修费用。

1.应纳增值税=550000÷(1+5%)×5%=26190.48(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190.48×7%=1833.33(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26190.48×3%=785.71(元)

4.应纳地方教育附加=26190.48×2%=523.81(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00÷(1+5%-420000-8400-1833.33-785.71-523.81×20%=18453.33(元)

先生应纳税费合计:47786.66

李女士(受让人)应缴纳税费:

该购买的住房为李女士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以上,契税适用1.5%的税率。

1.应纳契税=550000÷(1+5%)×1.5%=7857.14(元)

2.应纳印花税:在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每件5元贴花。

 

 

情形2转让的住房购买不足2年,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合同、发票、装修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但装修费用超过规定的扣除比例;买受人购房前家庭无住房。

先生20165月转让滁城某小区另一套住房给李女士,面积85,售价370000元,该房购于20147月,购入价300000元(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购房时缴纳契税6000元,房屋装潢支出40350元(能够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房产转让人一致)。本次交易经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价为365000元。

先生(转让人)应缴纳税费:

评估价格低于纳税人申报价格,应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为计税依据,并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算。张先生该套住房持有不满2年,应征收增值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原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房屋原值、契税及转让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增值税除外)。

关于装修费用的扣除。从20069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时,能够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房产转让人一致的,可按规定比例扣除装修费用。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按其原值的15%扣除装修费用;转让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的,按其原值的10%扣除装修费用。本例中张先生能扣除的装修费用上限为30000元(300000×10%),超出的10350元虽提供了相关凭证,但因超过规定扣除上限,所以不予扣除。

1.应纳增值税=370000÷(1+5%)×5%=17619.05(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9.05×7%=1233.33(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17619.05×3%=528.57(元)

4.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7619.05×2%=352.38(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370000÷(1+5%-300000-6000-1233.33-528.57-352.38-30000×20%=2853.33(元)

先生应纳税费合计:22586.66

李女士(受让人)应缴纳税费:

该购买的住房为李女士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以下,契税适用1%的税率。

1.应纳契税=370000÷(1+5%)×1%=3523.81(元)

2.应纳印花税:在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每件5元贴花。

 

 

情形3转让的住房购买不足2年,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合同、发票、装修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装修费用未超过扣除比例;买受人购房前家庭已有1套住房。

先生20165月转让滁城某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给李女士,面积82,售价400000元,该房购于20147月,购入价330000元(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缴纳契税6600元,房屋装潢支出40350元(能够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房产转让人一致)。本次交易经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价为400000元。

先生(转让人)应缴纳税费:

经济适用房装修费用按房产原值15%进行扣除,本例中装修费用可扣除上限为49500元(330000×15%),实际装修费用未超过该限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应纳增值税=400000÷(1+5%)×5%=19047.62(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047.62×7%=1333.33(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19047.62×3%=571.43(元)

4.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9047.62×2%=380.95(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0÷(1+5%-330000-6600-1333.33-571.43-380.95-40350×20%=343.33(元)

先生应纳税费合计:21676.66

李女士(受让人)应缴纳税费:

该购买的住房为李女士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在90以下,契税适用1%的税率。

1.应纳契税=400000÷(1+5%)×1%=3809.52(元)

2.应纳印花税:在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每件5元贴花。

 

 

情形4转让的住房购买不足2年,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合同、发票;买受人购房前家庭已有1套住房。

王先生20165月转让滁城某小区另一套住房给陈先生,面积95,售价448000元,该房购于20149月,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本次交易经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价为460000元。

王先生(转让人)应缴纳税费:

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应以住房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1%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增值税=460000÷(1+5%)×5%=21904.76(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904.76×7%=1533.33(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21904.76×3%=657.14(元)

4.应纳地方教育附加=21904.76×2%=438.1(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00÷(1+5%)×1%=4380.95(元)

王先生应纳税费合计:28914.29

陈先生(受让人)应缴纳税费:

该购买的住房为陈先生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在90以上,契税适用2%的税率。

1.应纳契税= 460000÷(1+5%)×2%=8761.9(元)

2.应纳印花税:在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每件5元贴花。

 

 

情形5转让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651日)以后购买的住房,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买受人购房前家庭无住房。

先生201655日购买滁城某小区1套住房,面积102,取得开发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450000元(其中:金额405405.41元,税额44594.59元),缴纳契税8108.11元。20166月,周先生因急需资金,遂将该住房转让给姜女士,售价485000元,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等有关凭证。本次交易经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价为490000元。

先生(转让人)应缴纳税费:

该套住房持有不满2年,应征收增值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原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房屋原值、契税及转让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增值税除外)。

1.应纳增值税=490000÷(1+5%)×5%=23333.33(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333.33×7%=1633.33(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23333.33×3%=700(元)

4.应纳地方教育附加=23333.33×2%=466.67(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490000÷(1+5%-450000-8108.11-1633.33-700-466.67×20%=1151.71(元)

先生应纳税费合计:27285.04

女士(受让人)应缴纳税费:

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以上,契税适用1.5%的税率。

1.应纳契税=490000-23333.33)×1.5%=7000(元)

2.应纳印花税:在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每件5元贴花。

 

 

情形6转让的住房购买超过2年,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合同、发票;买受人购房前家庭已有2套住房。

先生20165月转让滁城某小区另一套住房给钱先生,面积88,售价420000元,该房购于20126月,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本次交易经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价为420000元。

先生(转让人)应缴纳税费: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应以住房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1%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00×1%=4200(元)

赵先生应纳税费合计:4200

先生(受让人)应缴纳税费:

该购买的住房为钱先生家庭第三套住房,契税适用4%的税率。

1.应纳契税=420000×4%=16800(元)

2.应纳印花税:在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每件5元贴花。

 

 

情形7转让的住房购买超过2年,自用超过5年,且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买受人购房前家庭已有3套住房。

刘先生因工作调动,举家迁居至另一城市,于20165月转让其在滁城唯一一套生活用房(房产登记部门已经出具唯一一套住房证明)给唐女士,面积110,售价480000元,该房购于20093月。本次交易经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价为480000元。

刘先生(转让人)应缴纳税费: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刘先生应纳税费合计:0

唐女士(受让人)应缴纳税费:

该购买的住房为唐女士家庭第四套住房,契税适用4%的税率。

1.应纳契税=480000×4%=19200(元)

2.应纳印花税:在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每件5元贴花。

 

 

情形8以购买的住房抵偿债务

2013年,袁先生向石先生借款400000元,约定1年后偿还本金和利息。债务到期后,袁先生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双方因债务纠纷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将袁先生位于滁州市区一套住宅作价410000元抵偿债务。该房产购于2013年,产权证书填发日期为2013110日,建筑面积为101平方米。石先生在滁州已拥有一套住房,此为第二套住房。20165月,石先生持法院判决文书及协助执行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

袁先生(债务人)应缴纳税费:

该住房购买满2年,免征增值税。不能提供有效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应以法院判决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1%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个人所得税=410000×1%=4100(元)

先生(债权人)应缴纳税费:

该偿债住房为石先生第二套住房,面积90以上,契税适用税率为2%

1.应纳契税=410000×2%=8200(元)

2.应纳印花税:在领受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按每件5元贴花。

 

bug
 
bug
 
 
bug
bug
bug

bug
bug
免责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365bet国际娱乐 网站标识码:3411000025 皖ICP备07008808号 维护单位:滁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69号 邮编:239000 联系电话:0550-3011715 电子邮件:czds123@sohu.com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今日访问量: 网站总访问量: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8: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