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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发布时间: 2012-06-13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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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税率

契税的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安徽省契税税率为4%。自20162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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