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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
发布时间: 2012-06-13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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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对象:烟叶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因烟草专卖,烟叶税的纳税人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计税依据: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收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征收环节: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就发生纳税义务。

◆税率: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另外,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征收机关: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时间: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具体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迄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证的当天。

◆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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