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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8-03-20 信息来源: 办税服务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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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规定:“一、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规定:“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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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