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的契税及印花税成本能否在新公司扣除? 我公司2017年7月28日以11000万元竟得全椒县综地编号为2017-B-XX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50000平方米,并与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竟得该地块后,我公司即着手成立全资子公司---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该地块的开发经营。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我公司、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于2017年9月7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我公司与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椒县宗地编号为2017-B-XX地块的土地开发建设;土地出让、登记发证均办至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在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前,我公司代缴契税440万元、印花税5.5万元;同时取得了我公司缴纳契税及印花税的完税证明。 根据补充合同及契税暂行条例,契税与印花税的缴纳主体应为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公司只是代缴,应在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成本账务处理。请问我公司缴纳契税及印花税能否列入新公司---全椒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变更契税及印花税完税凭证抬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