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人行滁州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总工会、省地税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的收缴、拨付和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是指市地税部门受市总工会委托依据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及时足额收缴、核算和划拨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六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的比例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主管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向上级主管工会缴纳建会筹备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比例按照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的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8‰)收取,建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代收。
第八条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总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加强对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有关基础信息的管理,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台账,对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予以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负责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预留印鉴。
(五)牵头开展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核对工作。
(六)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十条 地方税务局的职责:
(一)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方税务机关收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
(三)负责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相关信息(包括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和欠费单位名称、欠费金额等)及时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四)负责与地方总工会或人民银行国库核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负责将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国库。
(二)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核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三)根据地方总工会的指令及时将进入国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转至商业银行“工会经费集中户”。
(四)负责对地方税务机关收缴入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付、结存情况进行核算。
第四章 账户和科目设置 (略)
第五章 代收程序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按月计提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应在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凭证。缴费单位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商业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均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税前抵扣依据。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采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大厅缴纳或网上缴纳等方式,于每月期满后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事宜。
缴费单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大厅办理缴款手续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填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在“缴费单位”一栏,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收款国库”一栏,填写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名称,“级次”分别为“市级预算外”或“县(市、区)级预算外”。
缴费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缴款手续的,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生成扣缴信息,通过联网系统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扣缴。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只要形成了工资总额,就应当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地方主管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方主管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缴费单位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必须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由地方主管工会核销。
第六章 缴费对账及划转(略)
第七章 经费分成和退付 (略)
第八章 代收工作经费 (略)
第九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人行滁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局代收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