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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6-01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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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综服企业在2017111日至20182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6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514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8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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