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8年5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共同对纳税服务类文件进行清理,为了继续全面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废止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重新制定了《安徽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发文机关。发文机关由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二)修改了适用范围。不再区分国税局、地税局,将投诉受理单位由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取消了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印模。不再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设置纳税服务投诉专用章,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四)修改了部分表述。例如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关于使用了“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和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表述,其中“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提法源自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印发),该文件已被废止,该提法已不再适用,修改为 “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
(五)增加了对信息系统应用的描述。根据税务总局要求,为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效率,税务机关应当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使用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等信息系统做好电子信息的登记、流转和保存。在第三章中增加了上述内容的表述。
(六)修改了部分要求。纳税服务投诉是系统性工作,不能仅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删除了“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管理职责”的表述;不再要求 “配备专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人员”,改成“专门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人员”,减轻基层负担,也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要求。
(七)压缩了投诉处理的时限。为提高处理效率,《实施办法》将纳税人因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压缩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权益受到侵犯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压缩为1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情况复杂的事项延长期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整体办理时间节省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