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规范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发了《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办法》已经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原安徽省国税局、原安徽省地税局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分别进行了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针对税款缴库退库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办法》在实践操作环节需明确的地方进一步细化要求。2018年6月,借国地税机构改革契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多方调研、联合办公,结合税收票证管理特点,逐条比对,逐条融合,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规定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二)税收票证的定义。税收票证是税款征收和纳税人缴纳过程的重要凭证。《实施办法》将税收票证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具有规定格式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将税收票证形式描述为“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三)岗责界定和设置。虽然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但岗责界定和设置不够明确。《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负责税款征收的分局、办税服务厅等(以下统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对税款缴库的时限进行了统一规范。《办法》中对税款缴库的规定较为笼统,为更有利于基层实际操作,对税款缴库时限进行了统一明确。《实施办法》规定“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税款的,按限期、限额(限期30天,限额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办理。(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