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指南》公告的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指南》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再次充分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原则上一次办结,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为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提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四最”营商环境要求, 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所列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税务工作实际,进一步扩大了清单的具体业务范围,细化了办税指南内容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将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作为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并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我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分别细化形成了我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场所次数。
三、具体内容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办理《清单》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符合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等全流程网上通办,享受办税“一次不用跑”合法权益。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类、国际税收类、清税注销类、信用评价类、权益保护类、涉税专业服务类11大类219项服务事项791个具体业务。其中:
1.791个具体业务均可在线下办税服务场所办理,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实行“最多跑一次”。
2.699个具体业务可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或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税收应用系统办理,对线上办理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的,由纳税人选择向税务机关上门报送或邮寄报送纸质资料;对线上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实行“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四)《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国际税收类、信用评价类7大类82项服务事项610个具体业务。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CA证书(安徽CA证书或上海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等3种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税务局或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税收应用系统办理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的,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免予报送。
(五)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办理税收业务,分为实名认证用户和非实名认证用户。实名认证用户是指纳税人使用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安徽CA证书或上海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等3种方式登录;非实名认证用户是指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或税务登记号/密码)等方式登录。
(六)《办税指南》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业务,涵盖我省纳税人全部依申请的具体业务796项,种类齐全,实用为主,内容简练,步骤清晰。《办税指南》所有引用的政策依据均为截止到2018年5月底前公布且有效的文件。《办税指南》分为通用指南、分事项指南。通用指南包括“办税途径、办税流程、注意事项、办税服务场所导航”等内容。分事项指南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是否支持预约、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服务对象、免填单、年审年检、是否支持网上支付、特别程序、数量限制、申请材料、填报须知、审查标准、办理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有效期限、是否涉及中介服务、办理依据”等25项要素,通过表单形式完整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参考和指引。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