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后,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均根据自身税收票证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为顺应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需要,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我们着手进行了《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对原国税、原地税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融合、规范、统一。现就《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认真落实贯彻《办法》的规定,结合原国地税税收票证管理的特点,规范和统一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要求,确保税收票证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障税收票款的安全完整。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税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地税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原国税、原地税系统各自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但在票证管理个别环节要求上存在差异,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我省税务系统需要一个统一、完整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结合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特点,总结近年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经验,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为税款征缴工作提供充分的制度依据和保障。
四、起草过程
2013年《办法》公布后,原安徽省国税、地税分别着手进行《国税办法》、《地税办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成立了由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同志、部分市、县(区)收入核算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起草工作组,起草了的相关材料,对编写体例、大纲、具体内容进行酝酿。后期,召开了起草工作第一次会议,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确定了编写大纲。根据分工协作、统一纂稿的原则,各编写人员各自完成部分章节的编写工作后由总纂人员统一合稿,形成《国税办法》(草稿)《地税办法》(草稿)。8月底,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召集编写人员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研究、审定了《国税办法》(草稿)《地税办法》(草稿)后,由总纂人员汇总意见形成终稿并发布。2018年6月,顺应机构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多方调研、联合办公,结合工作实际,逐条比对,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
本公告已经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有限制、排除竞争的情形。
五、起草《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
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全面发挥收入规划核算工作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宏观调控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的职能作用,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方针指导下,依据总局《办法》的规定及理念,结合原国税、原地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实际,以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为主线,对税收票证管理的核心内容予以统一规范,力求使《实施办法》全面、系统、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符合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