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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7-21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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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13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对政策执行中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处理: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不再进行备案。

二、在备案方式选择上,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网络备案或纸质备案。《公告》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选择网络备案的,应登陆省国税、地税网站网上办税平台办理。企业通过网络备案的,应对《公告》规定附报的备案资料,采取拍照、扫描等方式将电子资料传送至网上办税平台,纸质备案资料不再报送税务机关,但企业应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形式将受理结果告知企业。

企业选择纸质备案的,应携带相关附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收后,对资料进行形式上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文书,告知受理结果。

三、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企业备案提供的资料以《公告》规定为准,安徽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四、对企业存在未备案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已经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应自行对照相关优惠条件,如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办理补充备案。如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公告》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且未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该公告适用于2015年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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