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效率,现将我省税务系统“一次不用跑”事项清单72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附件 | | | |
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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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类别 | 业务名称 | 受理税务机关 |
1 | 报告类 | 自然人信息变更 | 地税 |
2 | 扣缴税务登记 | 国地税适用 |
3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国地税适用 |
4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国地税适用 |
5 | 变更登记 | 国地税适用 |
6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国地税适用 |
7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国地税适用 |
8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国税 |
9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国税 |
10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税 |
11 | 发票类 | 发票认证 | 国税 |
12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国税 |
13 | 发票真伪鉴别 | 国税 |
14 | 申报类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国税 |
1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国税 |
16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国税 |
17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国税 |
18 |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国税 |
19 |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国税 |
20 | 电池消费税申报 | 国税 |
21 | 涂料消费税申报 | 国税 |
22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国税 |
23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国地税适用 |
24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国地税适用 |
2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国地税适用 |
26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国地税适用 |
27 | 个人所得税申报 | 地税 |
28 | 房产税申报 | 地税 |
29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地税 |
30 | 土地增值税申报 | 地税 |
31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地税 |
32 | 资源税申报 | 地税 |
33 | 契税申报 | 地税 |
34 | 印花税申报 | 地税 |
35 | 车船税申报 | 地税 |
36 | 烟叶税申报 | 地税 |
37 |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地税 |
38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地税 |
39 | 社会保险费申报 | 地税 |
40 | 定期定额户申报 | 国地税适用 |
4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国税 |
42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国税 |
43 | 教育费附加申报 | 地税 |
44 |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 地税 |
4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 地税 |
46 | 工会经费申报 | 地税 |
47 | 水利基金申报 | 地税 |
48 | 委托代征申报 | 地税 |
49 | 扣缴车船税申报 | 地税 |
50 |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 国税 |
51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地税 |
52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国地税适用 |
53 | 关联申报 | 国地税适用 |
54 | 国别报告 | 国地税适用 |
55 | 备案类 |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 国税 |
56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国税 |
57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国税 |
58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 国地税适用 |
59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0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1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2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3 |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4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5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6 | 契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7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8 |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 地税 |
69 |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 地税 |
70 | 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 | 地税 |
71 | 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备案 | 地税 |
72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备案 | 地税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
(全程网上办)清单》公告的发文说明
现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紧紧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努力把安徽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的工作要求,不断精简办税流程、提速办理时限、拓展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税收环境。在税务总局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系统推进改革升级,实现部分事项“全程网上办”,让纳税人“一次不用跑”,大大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和获得感。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文件,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以及最新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本公告。
三、起草过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9月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一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8年1月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3月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放管服”改革措施和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意见中关于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邓向阳在省国税局调研时提出的加快推进办税“一次不用跑”工作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业务骨干,对照纳税服务规范和当前工作实际,全面梳理目前纳税人发起的线上办税事项,将具备实现“一次不用跑”条件的72项事项纳入清单。
对目前仍要上门办理、线上不能受理即办,需要纳税人跑一次的事项,将逐项研究上门原因;对于可进一步优化的事项,提出系统优化的业务需求,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力争最大限度实现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
本公告已经合规性、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不合规、限制公平竞争情形。
四、施行时间
因本公告内容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降低行政相对人办税负担,故定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发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
(全程网上办)清单》公告的解读
近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以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紧紧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把安徽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的工作要求,以“互联网+税务”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精简办税流程、提速办理时限、拓展网上办税、升级服务规范,系统推进改革升级,持续优化税收环境。2018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组织业务骨干逐项分析研究“最多跑一次”清单,现将已具备“一次不用跑”条件的业务事项,作为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开。既满足了纳税人的期待和需求,也更大限度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告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符合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等全流程网上通办,享受办税“一次不用跑”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清单梳理。逐项梳理省国税、省地税已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将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CA证书(安徽CA证书或上海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等3种方式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的业务事项,升级为“一次不用跑”事项,纳税人原来还要“跑一次”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清单内容。公布的“一次不用跑”事项有报告、资格、发票、申报、备案5类72项事项,均可在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占现有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的80%。按受理税务机关划分,其中国税业务20项、地税业务37项、国地税共享业务15项。为了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同步公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72项670个具体业务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税查询。
(三)告知途径。对线上办理的“一次不用跑”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选择是否领取办理结果的制式文书,领取方式可选择在线推送、线上打印或邮寄送达。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